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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维权培训班上的发言稿

2008-2-28 来源:文秘家园 作者:佚名 点击:次 【
是为了加强社会管理,对消费投诉进行理顺,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的保护消费者的职责。这些正符合胡锦涛总书记十七大提出的“加强社会管理体系,提升消费水平,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但在法律上消协没有行政权力,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只能调解监督,不能进行行政处罚。许多消费者不清楚其中的种种关系,误以为我们不愿意帮他们处理,责怪我们,这给了我们很大的压力。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工商局成立消保局,从行政上加强保护消费者的力度。消协调解不了的交给他们,让他们从行政上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这样加强了民主法制的建设和监督,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深入贯彻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科学发展观。

但是有一点是应该值得我们警醒的,包括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在内的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只注意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却不给消费者提供保护。我们始终要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立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应该先处理好消费者的利益问题,再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才是真正的对党对人民负责。

第二部分阐述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三个观点。

一、《消法》对经营者规定了十项义务。这十项义务就是经营者负有的十项责任。经营者必须要履行这种义务、承当这种责任。遇到消费纠纷,经营者首先自己要努力解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消法》对消费者规定了九项权益,也就是说消费者有九项权利。权利是什么意思?权利就是享有法律授予和受到法律保护,应该得到的权益。

三、《消法》规定了消协组织的七项职能,其中最重要、最特殊的一条就是在法律上规定消费者保护组织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但在其它法律上很少制定对政府职能部门或执法部门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只要消费者投诉事实清晰,只要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又不肯合情、合理、合法处理解决的,那么消协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并不是对经营者的名誉侵权。

第三部分讲商家、经营者注意事项。

一、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什么叫消费者?我个人认为,从法律上讲,是一个主体、两个范畴。一个主体就是为个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主体叫消费者,两个范畴,一是集体消费??譬如某铁路集团公司,三八节那天在工会张主席带领下,上百名妇女干部职工到一个五星级酒店饮早茶,之后大部分人呕吐不止,送医院检查治疗,发现是由于喝了变质牛奶造成的……还有某电子公司在某商场购买了数百名员工的福利用品,每人发3斤花生仁和一斤红糖,但是有员工在该商场购买时,一斤少了2钱多,于是投诉索赔2万元的故事……;另一种范畴是农民购买的种子、化肥、农药属于消法保护原因……把农民的利益纳入《消法》保护范畴,从十几年的实践来看,该措施在 “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五种消费内含的人群……

什么叫经营者?生产、经营、销售、服务(服务有盈利性服务,也有一种无偿服务的公共服务行业或单位),从法律上讲,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平等的,主要是从情、理、法的三个原则来衡量(一个开发商卖的缩水房,政府部门测量与卖房的面积不一样……;一个2岁的幼儿是否是小偷?一个3岁小孩在商场过道被开水烫伤?5个月的幼儿从一楼到二楼的手扶电梯上摔下和一个4岁小孩从手扶电梯4楼下3楼转角处摔下而死责任属谁?一条头发要索赔1万元?一个糖果有苍蝇索赔10万元?买一包大米有硬壳虫的故事?非典期间买消毒液闹得满城风雨近两年的故事……)。一个不足满月的小孩,因误诊为结肠炎(实际是小肠打结),在病危中找不到医生,后小肠变烂被剪掉90%,有省、市医疗事故鉴定书,有最高法院司法鉴定结果,可打了5年零6个月官司,惊动了中央,从中央到省、市领导都作出了批示,仍没有一审判决的结果,买一条洗衣机进水软管的故事……

消费维权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同时也关系到商家自己的切身利益。很消费者为了自己的权益或是其他原因都成为了打假专业户。比如说深圳的这次假一赔十案。去年1月30日,袁先生同其两位安徽同乡在宝安区环球通讯龙华二分店购买了3部中电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机,当时该店销售员信誓旦旦保证“质量绝对没问题”,并根据王雪枫要求在手机发票上注明“假一赔十”字样。

不料,3部手机才用几天,便先后出现“死机”故障。袁先生和同乡将3部手机邮寄到中电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得到答复是 3部手机不是该公司生产的CECT手机产品,也不是公司授权的任何生产的产品,系冒用该厂名、厂址及产品型号的CECT手机产品。

袁先生和两位同乡据此向商家提出兑现“假一赔十”承诺的要求被拒。他们投诉到宝安区消委会,要求环球通讯退回货款4650元、赔偿46500元、赔偿误工、车旅费、通讯费2800元。

接到投诉后,环球通讯公司答复说:该店从未做出过“假一赔十”的承诺,票据上的“假一赔十”字样,是售票员个人行为,未得到公司授权,所以公司不能为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也是受害者,公司可以接受《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责任,但无法按照“假一赔十”的标准赔偿。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不成,袁先生等3人向宝安区法院龙华法庭起诉。今年宝安区法院龙华法庭对该案做出宣判,支持原告袁先生的诉讼请求,依照民法有关法律,由环球设备通讯公司龙华二店兑现“假一赔十”承诺,向购买手机的三个消费者分别赔偿十倍手机款+手机鉴定费500元+工商查询费60元,驳回误工费等其他请求。这起诉讼案的胜诉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无论是对于消费者,还是对诚实守信的经营者来说,都是有利的,对于整个社会的公平,诚信的建立与和谐发展都起着积极的意义。

三、打造消费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经济发展。

如商家在销售单写上“等电话”,购买家私纠纷,单上注明1个月失效问题……,游泳池淹死了14岁少年责任属谁?一个2岁半的小孩吃了某商场买的腊肠导致急性肠炎,送到医院抢救,住院十多天,小孩及商家都买了保险,小孩的医疗费用在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那么商家该不该对孩子另外做出赔偿?商家说他们也买了顾客责任险,小孩的医疗费已经得到了保险公司理赔,他们将不再予以赔偿……没有医疗发票的故事……使用热水器触电受伤或死亡的故事……汽车拍卖有陷阱是否归消委会受理?美容被针头刺瞎眼睛、啤酒炸伤眼睛和一些被毁容的故事……某商场卖电器,赠品有质量问题,是否属三包范围?剪头发把顾客耳朵剪伤缝了七针治疗的故事……一台风扇三包只差1个月,是否一定要退换?什么叫“应得和回报”?……

2007年4月,韩小姐在深圳市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八卦二路驾校报名学车。报名时该驾校的宣传彩页打着:“24小时全天候室内练习场、诚信经营不需要额外费用、专车接送”等承诺字样。而且双方签订的驾培行业格式合同中存在着对学员条条框框的诸多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减轻了驾校本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在学车过程中,韩小姐的第一位教练擅自向学员索要烟酒费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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