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目前我国美容业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从业人员的素质还参差不齐,一些美容院把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混为一谈,消费者也无法分辨两者之间的具体差别,最终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生活美容是指根据顾客面型、皮肤特点等具体情况和要求,借助器械和化妆品并结合和应用多种美容技术为其提供的美容服务。内容包括美容知识、咨询、洁肤、养肤、护肤、修饰、祛斑、化妆和美体等普遍意义上的美容。
医疗美容是指用药物及手术、注射等医疗手段进行的美容服务,其项目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术等。
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美容,在技术标准和管理上都有不同要求。由国家卫生部制订并于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实施之日起,包括隆胸、去脂减肥、割双眼皮、拉皮去皱等在内的外科美容手术,必须在医疗机构由专业人员实施。所以当消费者要做医疗美容时,要对自己负责,到有合法身份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美容手术。
2、美容行业的监管存在空白。目前美容行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没有医疗美容许可证的美容院擅自从事医疗美容业务;二是部分美容院提供的化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甚至有些美容院向消费者出售私自配制的美白、祛斑等假冒伪劣化妆品;三是部分美容院聘用的美容小姐没有上岗资格证,有的美容小姐只在培训班象征性地学了几天,就敢为消费者做割眼皮等医疗美容手术等。综观目前我国关于美容的法律规定,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弱,难以对其形成约束。只有对在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的美容院,视其情节进行惩罚性的处罚,加大其违法成本,才能从根本上制止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具体来说,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
① 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医疗美容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力度。
②有关监管部门应从多种渠道规范美容业:加大对美容院用化妆品的检查管理,杜绝其经销劣质产品;规范美容服务,落实卫生要求,提升各个环节的卫生标准;加强对美容师资质行业管理,使这一“美丽行业”健康发展。
3、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接受美容服务前,最好跟美容院签订协议,对于发生美容事故的赔偿问题作出一个明确的约定。只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② 对其提供的产品,要看清外包装上是否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
址、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有效使用日期等内容。
③祛斑、减肥、美白、美乳等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注“卫妆特字”号。
④进口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志,是否标注“卫妆进字”号以及原产国、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⑤对美容院自制的所谓“特效”“祖传秘方”的产品,要拒绝使用。
(二十)价格消费问题。消费者遇到黑心商家虚开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可以到物价局依据《价格法》处理。当然,在深圳工商局和物价局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叫工商物价局,但是全国其他地方都是分开的。
(二十一)购房装修消费问题。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油漆甲醛超标,或怀疑购买的家私中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根据《环保法》规定需要环保局鉴定并处理。
(二十二)旧货市场消费问题。现在旧货市场非常活跃,因为商品比较便宜,许多消费者抱着贪小便宜的侥幸心态,如家电、空调、电视、汽车、家私、烟、酒、药材等,这里面很多水分,出现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许多质量问题。按《产品质量法》和《消法》规定,对打折、处理的商品存在有缺陷、有瑕疵的不受理,因为旧货市场交易的商品都是翻新或是使用过的,对质量很难做出鉴定。正因为贪小便宜,购买者服输,所以不受法律保护。
(二十三)药品、保健品、化妆品消费问题:市场、超市、商场、药店、医药公司、化妆品店购买的质量有问题、假冒伪劣、有过期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保健品,按《药品法》及《医疗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保健品管理条例》规定属食品药品监督局的稽查大队处理。
(二十四)旅游消费问题。张先生在欧洲旅游过程中因车辆颠簸导致腰骨断裂;曾小姐交钱报了俄罗斯旅行团,订的是9月28日的机票,她9月27日打电话给旅行社,说过了十一黄金周才去旅游,机票在她手上,没有交给旅行社。十月中旬,她旅游回来后要求旅行社赔偿,责任属谁呢?按《旅游管理条例》规定是旅游局管的事。而且每个旅行社都有向旅游监督所交有10万元以上的保证金。
(二十五)逝终消费问题。如年老去世或病终,需交由殡仪馆举办丧事,火葬后安置在公墓;农村某些地方依然购棺木、寿服来土葬。在这些过程中,死者亲属遇到如收费不合理、服务不到位、丧葬物品有质量问题的现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应该属民政局处理。
(二十六)起草或牵头组织起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由法制局负责,消费者打官司遇到律师敲诈由司法局负责管理,消费者认为诉讼判决不公的,可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申诉,消费者认为申请仲裁不公的,应按《仲裁法》处理。
到目前只发现发改局、统计局和人事局在保护消费者的职责上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在客观上他们又与消费维权又密不可分。发改局应从整体上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消费市场的发展做一个整体规划。统计局应对消费纠纷的数量,处理多少件数,为消费者挽回多少损失做好详细具体的统计。人事局虽然管人事,但社会上颁发职称和学位的行为,也是属于人事局监管的范围。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消费维权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政府部门。包括工商部门和消委会在内,任何一个职能部门只能依法维权,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行政。很多法律法规涉及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比如《食品卫生法》涉及到六个部门,需要各行起其责,但归根结底卫生部门才是执法主体,不会那么空洞含糊的,在立法上法律法规授予谁具有法律法规解释的权力和执法的,他就应该是法律法规授予的执法主体。对于超出法律范围的事情,从党员的角度来讲,我们也可以揽来自己做,为百姓说话,为百姓做点事。但是站在依法行政的角度上讲,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应付法律责任。上面所讲的这些问题,很多已经超出了工商部门的管辖范围,法律上不允许我们管,不然要那么多政府职能部门干嘛?另外有些部门已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我们不能再受理,因为这样做极易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我们要向上海12315指挥中心学习……)
还有就是技术问题。比如说医疗消费,关于医疗器材、药品的检测,工商部门的人员并不是专业人士,很多技术方面的东西也不清楚,就是想管也力不从心。我们能够做的,就是指导消费者去正确的相关部门申诉,由他们来处理。
国家将消协(消委会)定位为社团组织,赋予了消协(消委会)七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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