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里不忘提醒大家:卖方应遵守诚信原则,不要因利益的驱使妄图钻法律的空子,不仅赚不到钱,反而会使自己信誉扫地;对买方来说,在挑选购房时,应选择权属清晰、今后或较长的时间内,是否可以正常交易的房子,在合同中可适当提高违约金的数额,产生纠纷后,应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也在呼吁应尽快从立法的角度上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尤其对违约方处以首付款项的五倍以上的处罚力度,目的在于重罚和打击不守诚信的奸商,并对那些不讲信用的违规行为,要曝光,要向社会公布,要上黑名单,要让全社会都来监督失信者,要让失信者付出代价。
(十一)家政消费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的家政服务业逐渐发展起来,大大小小的家政服务公司一时呈遍地开花之势。然而,由于行业法律规范的缺位,这个新兴的市场有混乱的迹象。比如消费者到家政公司找保姆,所签订的合同中经常出现“一次性缴纳12个月的管理费”之类的条款,当消费者问到双方解约是否可以退还剩余的管理费时,往往很多家政公司都说可以,但一旦真正到了消费者要求解约的时,家政公司又不愿意退还这笔钱。很多不规范的家政公司在收取费用后,派出的保姆往往工作不到一个星期就以各种理由离开,当消费者再去更换保姆时,却遭到家政公司的拖延战术,一直不予提供合适的保姆,直到消费者要求解约退款,此时,家政公司就会利用原来同消费者所签订的霸王条款少退款甚至不退款。由于家政服务业国家尚未出台适用的法律,只有根据《民法》、《合同法》、《劳动法》以及深圳本地的《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属民政部门处理。
(十二)路边消费问题。比如在乱摆卖中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属于城管局管理,依据的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十三)烟、酒、盐、海产品的消费问题。市场上所卖的假烟应由烟草局来管,假酒由工贸局下面的酒类专卖办管理,假盐由工贸局下属的盐务办管理,适用的法律可以是《烟草法》、《食品卫生法》、《酒类管理条例》等。海鲜同其他海鲜制品应由海洋局依据《海洋法》管理。出现重大事故、情节严重的,应交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处理。
(十四)租房消费问题。消费者租住房屋无故被房东停水停电、换锁的,可以到住宅局投诉,住宅局依据《合同法》和《深圳市房屋出租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十五)购物卡消费问题。越来越多的商家为了招揽顾客,发行各种购物卡、会员卡,消费者凭卡可以享受折扣优惠或是积分服务,因此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开卡合同多数是商家单方写好或印制好的内容,霸王条款较多,在规模较小的美容美发或健身保健的私营企业,根本就没有双方的合同或协议,由于会员卡、提货卡、购物卡等有价证券的不规范,并且解释权归属经营者,所以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没有法律依据,吃亏受损多数是消费者,即使消费者投诉后,工商和消委会调解也很难。如店铺关门停业导致会员卡作废,刷卡消费居然比用现金消费要贵等,这些属于有价证券的案件应由银行和财政部门根据《证券法》和《金融管理条例》加以处理。
(十六)固定电话、手机消费问题。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有问题需要投诉,依据《电信条列》的规定,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信息产业部门投诉。
(十七)电信消费问题。电信投诉的主要问题是垃圾短信泛滥,涉及房屋销售,虚假打折机票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健身,就餐,招聘等等内容,有的消费者四个月能接到一百三十多条垃圾短信;其次是IP电话卡不正常折扣,SP服务商进入市场过多过快、故意设置陷阱诱导消费;另外计费不准确,计费存在误差,设置最低消费,市话清单不能全面查询打印,手机双向计费、固话月租费以及停开机费收取不合理等。关于这类投诉,按照《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应由各地电信局负责。
(十八)邮政消费问题。在邮局邮寄包裹、挂号特快出现丢失或损坏的情况,应交由邮政部门依据《民法》、《合同法》、《邮政法》处理。
(十九)美容消费问题。在社会上,目前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相当混乱,医疗广告漫天飞,通过非法行医误导爱美者来谋取暴利、谋财害命的现象相当严重。按法律规定,医疗美容归卫生局管,卫生局也只负责其发证的商户;而生活美容,则由工商部门直接发照,不需要卫生部门的有关许可。但是,对于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如何界定,又是由卫生局来做出,对于超范围经营或者非法行医,则由城市综合执法局来负责查处。也就是说,实际上很多美容院都是将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混在一起进行,这就不知道该由谁管了。这也是造成美容投诉难处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7年3月14日晚,彭小姐在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做面部护理。第二天早上,彭小姐发现面部出现红肿瘀血后随即赶往医院治疗。深圳市人民医院及深圳市中医院均确诊为较严重的接触性皮炎。为接受治疗,2007年3月15日至8月份,彭小姐被迫全休,每日往返医院治疗,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态被打乱。在治疗期间,面部红肿瘀血状况改善极为缓慢,激素类针剂的注射及过多药物的摄入,使彭小姐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摧残。
事发后,彭小姐及其家属无数次强烈要求约见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的负责人,但该负责人始终未出面,仅由一位杨姓主管处理此事。彭小姐向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提出要求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百般无奈之下,彭小姐投诉到12315,要求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退回未消费完的余款。
接到12315转来的投诉后,我会与双方进行了电话沟通,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我会对双方进行了多次现场调解。彭小姐认为,正因为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很大的问题,从而导致自己脸部的皮肤出现严重过敏的反应,因治疗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自己遭受的损失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应当赔偿。
对于彭小姐的要求,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的负责人在我会的协调下,先口头同意赔偿10000元人民币及彭小姐未消费完的余款1258元,共计11258元。后在签订协议时,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的负责人出现反悔,只同意赔偿投诉方彭小姐7000元人民币并退回彭小姐未消费完的余款1258元,共计8258元。由于双方均不愿作出让步,我会无法进一步调解,只能终止调解。针对彭小姐提出的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我会多次要求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提供产品,由我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的负责人刚开始答应送来检测,但后来出尔反尔,始终不肯送产品做鉴定。
对此,我必须指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由于我国的美容业发展时间短,监管力度不够,目前存在很多问题,消委会经常接到消费者对美容院的投诉。针对此类投诉,最大的一个难题就是责任的认定,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还是由于消费者体质原因出现皮肤过敏?有的出了问题,美容院会把产品给消费者或让毁容的消费者自己去做鉴定,一般消费者不愿自己支付此笔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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