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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展示公司展厅制作专用合同

2007-4-28 来源:公务员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 【
4、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

5、其他不应该归责任于乙方的。

交货地点 重庆国际展览中心甲方展厅现场。

乙方在完成交货义务后,还应派专业人员在展示期间积极配合甲方对展示厅内的设备进行维护。

第七条 价款或酬金¥94000.00(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本条款约定的价款或酬金包含聘请两位礼仪小姐两天的费用,不包含施工、展示期间用电、清洁费、证件费、电视机租赁、现场特装管理费等合同之外新增加项目的费用,新增加项目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验收标准及方式

甲方应以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作为验收标准。

乙方工程制作安装完成后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当日进行验收,若甲方未按期进行验收或甲方已经使用,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第九条 支付方式及期限

1、甲方应在2007年4月15日前预付工程(项目)款¥100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给乙方。

4、甲方应在2007年5月21日付清工程(项目)尾款¥84000.00(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给乙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工程(项目)总款项的20%作为违约金给对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利:(选择其中一项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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