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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2007-4-12 16:43:53 来源:公务员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 【

五、根据《关于加强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乙方需在本协议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楼盘公积金贷款需求额    %的担保保证金,计      万元。如乙方为取得公积金贷款而发生提供虚假资料、一房多售、多头担保;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住房未按时竣工,影响购房借款人正常还贷,形成逾期贷款;或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开发商未将购房借款人的抵押权证交公积金中心收存,影响贷款抵押物的落实等违约行为,甲方将宣布提前终止购房人借款合同,直接从保证金中冲还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同时按每发生一笔(次)违约行为收取1万元违约金,并停止对该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保留追索权。

如开发商能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公积金中心在开发商全部解除担保责任时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六、如乙方为项目公司,其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应对本责任书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行为负连带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授权代理人签名):

 

乙方(单位公章):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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