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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2007-4-12 16:43:53 来源:公务员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 【

合作双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支持住房建设,确保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期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顺利开展,经双方协商,就提供“                   ”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甲方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期房贷款有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新编门牌使用批准书、股东会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认可决议和本企业、投资企业和承销商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甲方派专人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和预售情况进行了解,乙方应如实提供,积极配合。

二、甲方在本合作协议生效后,凭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不低于30%的首付款凭证,接受购房人的借款申请,办理住房抵押预登记手续,并书面告知乙方。甲方、乙方及借款申请人三方需签订《**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由乙方对借款人用于抵押的住房权益履行保证担保,承担《保证合同》载明的全部连带责任。乙方授权本公司          同志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并承担同等法律责任,乙方需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乙方应尊重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权益,对公积金借款人购房价格的优惠应与银行按揭贷款保持一致。如甲方贷款资金不足,按“公开、公平”原则轮候时,甲方将贷款金额和放贷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当楼盘施工进度达到人民银行规定时,甲方承诺按《贷款告知函》确定的时间,及时委托银行将贷款全额划入乙方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四、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的竣工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须将所有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权证交甲方收存,确保贷款抵押物的落实。房屋抵押权证交甲方收存后,乙方的担保责任随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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