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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格的人:孔子论超越的个人人生

2007-6-22 来源:公务员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 【
秦乃至后世的君子小人讨论大抵都是遵循着这一评估标准而展开的。
 尚德或逐利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属于道德领域,能否遵行礼义亦属于道德行为,沿着儒家划定的评估标准区分君子小人,在认识上实际已经偏离了原来的出发点,从对等级身份的概括过渡到道德价值的判定。虽然从广泛意义上说,君子小人并不能完全排除等级身份的内涵,或者等级与道德兼而有之。宋代王安石就认为:“有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位,而无其德,可谓之君子,盖称其位也。有天子、诸侯、卿大夫之德,而无其位,可以谓之君子,盖称其德也。”(《王文公文集·君子斋记》)然而,若就这一讨论的主体而言,君子小人是作为一种道德分层认识而被人们广泛接受的。“道德分层”主要是某种政治思维的产物,认识的前提是某种价值判定。这种分层认识实际上已经越出了具体社会分层的限制,形成了一系列旨在指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价值系统。在儒家传统的政治思维中,道德与政治是混而为一的,他们用以区分君子小人的评判标准既是道德的,又带有深刻的政治含义。因之,在传统中国,君子形象逐渐演化成一种道德化的政治人格,得到了普遍的尊崇;小人则作为反道德的政治人格,受到贬斥。君子和小人代表着相对的两种价值系统供人们选择,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在君子小人的取与舍中,超越生而与俱的等级身份局限来选择政治前途或人生归宿。
 关于君子人格的道德意义和政治意义,前面已经讨论。这里,我们再看看小人人格的道德含义和政治意蕴,亦即梳理出小人的“反道德”特质及其政治表现
 儒家文化认为,小人人格的根本特质是“反道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小人以追逐私利作为唯一的人生目的。
 儒家文化的一个基本价值观念是“重义轻利”。这里的义是普遍道德准则,利主要指个人物质利益。孔子早就申明:“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后来汉儒把这个认识概括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重义轻利”是一切有德或有为之士的行为准则。小人恰恰反其道而行之,不明道义,只谋私利。荀子说:小人“言无常信,行无常贞,唯利所在。”(《荀子·不苟》)《大学》说,小人谋利“没世不忘也。”(三章)清儒王夫之也说:“小人之争也,至于利而止矣。”(《读通鉴论·宣帝》)小人肆无忌惮谋求私利,在行为上具有强烈的投机性,所谓“小人行险以徼幸”(《中庸》十四章)。倘若没机不着,就会怨天尤人,因而总是斤斤计较,患得患失。荀子曾明确指出;“小人者,其未得也,则忧不得;既已得之,又恐失之,是以有终身之忧,无一日之乐也。”(《荀子·子道》)然而,正是由于小人“游世也以势利”,锱铢必争,“无所不为”(《知言·好恶》),因而敢于对抗一切有碍其利的规范、原则和权威。正如孔子的揭示:“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圣人之言。”(《论语·季氏》)逐利的人生追求使小人蔑视所有政治价值,他们的政治认同意识十分淡薄,“小人私己,利于不治”(《张子正蒙·有司篇》)是政治中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小人的道德表现极其恶劣,他们缺乏道德自我的同一性,常常口是心非,言行相悖。
 《大学》说:“小人闲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朱熹解曰:“此言小人阴为不善,而阳欲掩之,则是非不知善之当与,恶之当去也。”(一章)他们有意作恶,却总想博得善名,“致乱,而恶人之非己也;致不肖,而欲人之贤己也;心如虎狼,行如禽兽,而又恶人之贼己也!(《荀子·修身》),表现出极端虚伪性。他们丧失了最起码的道德意识:“小人者,不畏咎于人,不怀惭于己”(《读通鉴论·宪宗》),全然没有羞耻感,实属不可救药。他们“大心则慢而暴,小心则淫而倾;知则攫道而渐,愚则毒贼而乱;见由则兑而倨,见闭则怨而险;喜则轻而翾,优则挫而慑;通则骄而偏,穷则弃而”(《荀子·不苟》)他们在行为上不受约束,常常出尔反尔,“与人同逆而旋背之,小人之恒也。”(《读通鉴论·梁武帝》)小人是社会生活中制造纠纷和引发紊乱的根源。
 第三、小人才德相背,才是逐利和作恶的手段。
 荀子曾说;“色知而有能看,小人也。”(《荀子·子道》)在他看来,小人并非全然无知无识,他们往往具有一定的才能,但其实践效果与君子截然相反。他以小人对照君子评论说:“君子能亦好,不能亦好;小人能亦丑,不能亦丑。君子能则宽容易直以开道人,不能则恭敬繜绌以畏事人;小人能则倨傲僻违以骄溢人,不能则护妒嫉怨诽以倾覆人。”(《荀子·不苟》)小人才能越高,危害反而越大。他们有时也会学习道术,目的却与君子相左。“君子之学也,以美其身”,旨在个人道德的完善;“小人之学也,以为禽犊”(《荀子·劝学》),把道术视为取悦他人,谋取私利的媒介或手段。王夫之说:小人而儒,则有所缘饰而无忌惮”(《读通鉴论·平帝》),明确指出礼义道德在小人手中非但不能用以修习人格,反而成了作恶的工具。
 据上所析,小人人格的特质可以概括为一个“私”字。在实际社会政治生活中,小人特质的具体表现往往有所偏重,与之相应,当权者的态度和采取的对策也有所不同。大体言之,有三种境况。
 其—为逐利之小人,当权者对之采取容忍的态度。儒家依据道德分层标准,将小人排斥在道德领域之外。这看起来似乎是贬斥,其实包含着某种默许。道德分层认可了“喻于利”是小人之所以为小人的立足点,小人逐利而行并非没有合理性。只是儒家认为,在实际的经济和政治生活中,过分逐利有碍社会稳定,又极大地损害了当权者的权益。于是他们猛烈抨击小人“唯利所在”,试图从认识或观念上对小人的逐利行为有所限制。这种既默许、又限制的态度立意十分清楚,就是一方面允许一般社会成员在逐利本性的驱策下从事经济活动,以保持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否则“治人者”又怎能“食于人”呢?另方面又限制他们过多地占有社会财富,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治人者”的利益。孔子曾透露了此中消息。他说:“君子谋道不谋食。……学也,禄在其中矣。”(《论语·卫灵公》)原来伴随君子治学谋道的是利禄,儒家抨击小人的真实目的之一是要谋求分享受大的利益。
 其二为有才之小人,对之只可有限度地使用。在儒家看来,小人人格是不适于参与政治的。可是,有的小人又具有一定的才能,当权者“能远无才之小人,未必能远有才之小人”(《默觚下·治篇》十),因为小人之才常常给当权者带来好处。譬如,小人本性嗜利,大多擅长理财,有人就认为“长国家而务财用者,必自小人矣。”(《大学》十章)有魄力的君主应当善于使用小人管理财政。 但是,“君子得位欲行其道,小人得位欲济其私”(《日知录·财用》),小人参政难免要以权谋私,扰乱统治秩序。《大学》引孟献子的话说;“百乘之家不言聚敛之臣,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十章)小人如果执掌权柄,其嗜利本性必然会藉权力而恶性发展,表现为横征暴敛,贪剥无度。这不仅与儒家的礼义德治原则相抵牾,而且很容易激化社会冲突。正如《大学》所言:“小人之使为国家,灾害并至。”(十章)因此,聪明的统治者利用小人之才,但决不重用小人,不会让他们进入决策中枢,把持军政大权;也不会把他们视为治平天下的依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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