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需要配套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改革初始提名方法,不仅是一项制度创新,更是一项崭新的实践,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总结、完善。
(一)将改革初始提名方法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是一项整体的、复杂的创新工程,我们改革初始提名方法,规范初始提名程序,建立和完善民主提名制度,就是要使干部选任工作整体上更加科学规范。比如,改革初始提名方法与开展公推公选工作、与改进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密切相关,做好了公推公选、公开选拔工作,就同时解决了初始提名的问题,因此,应该同步探索,同步试点,同步实践。再如,搞提名改革的初衷是针对提任干部,但由于受区域经济、岗位性质职能等因素影响,各地区之间、各部门之间岗位差异性很大。在干部群众眼里,把一般部门领导调任群众关注的热点部门,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提升”,甚至比提任更受关注、竞争更为激烈。按现行制度,这种平调是不需推荐和考察的,但如果在干部交流调整过程中针对重要职位也实行全委会委员差额提名的办法,将更有利于人才地合理使用。
(二)建立健全改革初始提名方法的相关配套制度。一是要实行空岗预告制。凡岗位出现空缺时,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前的一定时间内,对拟选任的空缺职位进行描述,把空缺职位、岗位要求、任职条件、选拔方式、选拔程序等向社会公布,扩大群众对拟选任岗位的知情权,增强提名推荐的公开性和针对性。正县级单位党政正职空缺向全市公布;副县级领导岗位空缺视具体情况而定,可向全市公布,也可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内部公布。二是要实行民意否决制。提名干部首先得过民意关,得不到群众公认的一票否决。初始提名人选必须从推荐和测评得票名列前茅的人选中产生,凡在“三票制”推荐、全委会委员民主推荐及公推公选投票推荐时,得票不在前列或达不到一定比例的,一律不得作为提名人选。三是要实行“首提责任制”,严肃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个人向市委推荐提名人选,推荐者个人为“首提责任人”;单位党委(党组)向市委推荐提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可提拔使用的人选,党委(党组)的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由组织部集体研究首次推荐的提名人选,组织部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首提责任人”对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大胆创新,大胆实践,推进初始提名方法改革顺利进行。干部的初始提名权,一直是各级党委执行党管干部原则的集中体现。改革初始提名方法,打破领导提名的惯例,把干部的初始提名权由领导手中下放到群众手中,肯定也会遇到不小的阻力。在推进过程中一定要努力克服畏难情绪,注意方式方法。具体来讲,需要争取两方面的支持配合:一是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开展任何工作,领导的重视支持都是动力和保证,特别是这项涉及领导用人权的工作,更离不开领导本身的支持配合。同时,我们改革提名方法也要注意两点,既要尊重和保证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在用人上的自主性,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又要使其权力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受到有力的制约。二是要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注重把改革的方向与党员、干部、群众的意愿结合起来,让改革真正深入基层,深入民心。注意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这项改革,监督这项改革,充分行使好“四权”。同时,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把改革初始提名工作建立在群众信任的基础上,让改革中形成的各项制度真正具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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