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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2007-9-1 来源:公务员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 【
个人代表列席或参与表决。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也将党组织活动一切听命于经济活动,党组织变成了企业行政组织的附属。
  《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1] 党组织运行机制的虚化,有违《党章》的有关规定,使得企业党组织不能完成其应该合法完成的任务。
  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深层问题分析
  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之所以在地位、作用和机制方面受到不利影响,主要是因为以下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一)认识问题
  在许多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很多党组织负责人认为:《企业法》明确规定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企业自负盈亏,企业法人对生产经营的过程和结果负全责,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是多此一举。基于这种认识,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高。国有参股和非国有企业中,党组织负责人普遍存在怕越权、越位的思想,对重大问题决策敬而远之。有些企业对重大问题认识不清楚,造成主次不分,参与不到点子上。一些党组织负责人在企业中地位低微,也就顺其自然,更谈不上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了。
  (二)素质问题
  就目前来看,很多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对主体的素质依赖性很高。调查表明,党委书记如果是从行政岗位尤其是从行政一把手岗位上转过来的,往往比较容易赢得行政领导的信赖和支持,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和威信,能够较好地履行党组织的职责,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同时行政一把手的党性观念比较强,思想认识到位,也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但也有部分党组织领导人,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专业知识缺乏,长期处于“外行”的状况,驾驭市场的能力较差,在工作上满足于开几次会,搞几次活动,找不准党的工作与经济工作的最佳结合点,因而参与决策的点子不多、方法不活,直接影响了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水平和效果。
  据调查,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对领导人的素质依赖更为严重。凡是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素质高的,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效果就好,反之,党组织参与决策的效果就差。
  (三)方式问题
  目前许多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一个弊端,就是参与方式的不规范。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把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看作个人行为,在做出某项重大决策时,只让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讨论就算是党组织参与了决策,决策前党委会没有进行讨论,更没有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因而大大减少了参与的有效性。
  此外,由于党组织参与决策缺乏法律的保障,参与决策的方法难掌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董事会成员在决策中要表决签字,表决了就要负责任。如果党员董事按党组织的意图表决,一旦决策失误了,甚至造成了重大损失,责任由谁来负?因此,一些国有企业党委成员的董事反映,他们在决策中左右为难。
  (四)考核问题
  很多企业党组织的上一级组织在检查考核工作时,只注重下级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程序和办法,对参与过程中的质量和效果的考核重视不够。对参与决策者的素质不符合要求的,实际工作中参与不到位的,参与效果差的,不接受参与的以及在参与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检查督促、考核协调得不够,使一些企业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对策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党组织在重大问题决策中的作用,企业党组织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参与意识
  《公司法》第十九条要求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2],《党章》第三十二条则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1] 因此,企业党组织必须切实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认真解决企业党组织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上认识不到位,思想不一致的问题,增强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当然,对于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国有资本不能保证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这并不是说党组织可以对重大问题不闻不问,党组织仍然应该积极主动创造条件,争取在重大问题决策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明确参与方向,规范参与内容
  从目前很多企业界定的重大问题范围来看,应该说比较好地体现了中央精神。但就现实情况来看,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在资金调度上,对董事会、股东会、党委会参与决定的资金调动数额应有明确规定,包括参股、扩股、投资、采购、担保、拆借、贷款、拍卖、转让等等一次性资金调度的数额,也应包括一段时间内(如一个月)连续调度资金的数量总额;在人事任用上,按现代公司制企业的要求,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是由总经理聘用的,那么,企业党组织应参与“聘用”中的哪些事?具体说,应参与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制度设计权、提名权、考察权、否决权、监督权、决策权,等等。在企业资产重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方面,也要进一步明确党委会的作用;在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在职工的工资、养老金发放、奖金分红、职工人身安全、下岗分流等等问题上,要做出明确规定,党委会要参与决策;在财务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对财务预决算、财务开支、收益分配、领导班子个人收入申报等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党委会要参与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当然,党委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要与企业的中心任务结合起来,既要对“重大问题”有一般的规范的细化规定,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的调整,理出重点,对症下药。
  (三)强化参与主体,拓宽参与途径
  要通过抓好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使党组织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促进党组织参与决策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这方面要狠抓三条:一是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狠抓提高党员的思想素质;二是要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党员的业务素质;三是在拓展市场的能力方面下功夫,努力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在拓宽参与途径上,做到五点:一是集体参与。就是党委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对重大问题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例会参与。首先,党委会每半年听取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对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其次,通过党政工团联席会议,党政相互通报情况,对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再次,党群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参加有关生产会议,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的思想状况,为有效地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提供条件。三是列席参与。就是通过参加企业行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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