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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角度看档案中介服务业的现状及发展

2007-8-23 来源:公务员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 【
也都应该列入企业的资产管理之中。由于档案自身价值的无法确定而有可能真的使档案变成没有价值的东西。所以,必须使档案价值有具体的体现形式,最好能把档案的价值价格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依靠权威的组织或人员对档案的价值作出科学的评估。当然这项工作面广量大,难度也很大,可它却是档案中介服务的一个巨大业务源。如企业转制、产权变动等都很需要。目前档案行政执法中涉及到档案价值确定上的有些任务正需要有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来承担。如《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关于损毁、丢失、涂改档案的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这种损失的确定似可有三方面人员来认定:一是按传统由档案馆的专业人员来进行,这种情况在对于馆藏档案的鉴定中还是可行的。但在这种特定的需要下,再由档案馆的专业人员来进行的话则与法不通,难免有自己说了算之嫌;二是由公安及相关专业人员来进行,这种方法对于一般财物的确定是十分常见的,但在对档案鉴定上,这些人员由于缺乏档案鉴定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不能胜任。于是就只有剩下的第三种情况,即由居于第三方的档案中介机构的人员来进行更为合适。这种由作为第三方的社会中介组织作出的鉴定结果比较能令人置信,也容易被司法部门所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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