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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看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

2007-7-30 来源:公务员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 【
未成年人缓刑的适用条件不应与成年罪犯一样掌握,可以适当放宽,提高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比重。

  (三)在刑罚执行中及时加以非刑罚化的处理。

  现行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等行刑制度,是对执行阶段刑罚的调节。实践中,对服刑犯人的监狱内的教育改造和减刑比较重视,但假释适用比较严格。未成年人犯长期在监狱内服刑,一是耽误未成年人本身文化知识和生存技能的学习;二是长期与社会隔绝,释放后难于适应社会生活的节奏;三是国家行刑成本高。事实上,假释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改造罪犯,其再犯率一直是比较低的。对未成年人的假释条件应区别于成年罪犯,服刑过半、没有现实危险、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罪犯,应该尽可能适用假释。2002年年底,北京东城、房山、密云三个区试点进行,48名罪犯刑期过半、走出监狱在社会上服刑。这些监外服刑人员每天至少公益劳动1小时,不能随意走出户籍所在区,定期学习法律知识。其他生活时段和平常人拥有一样的权利,这一改革措施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人犯尤其值得推广。

  (四)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的社区矫正机制。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虽然各国矫正制度不尽相同,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刑罚执行的目的不仅要矫正罪犯自身恶习,重要的是通过矫正使罪犯融人日益发展变化的社会之中,并在社会变化中改造自己,使自己适应社会需要。事实上,我国已实行有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这种类似保安处分的制度,这些传统的治安处罚措施对未成年人犯未必适用。可考虑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机制,例如增加社区服务、文化和技能培训内容。一些地方(如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推行的“社会服务令”制度值得借鉴。

  四、未成年人非刑罚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非刑罚化措施的范围问题。

  非刑罚化要求在对案件做出处理时淡化刑事惩罚色彩,强化教育矫治含量,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非监禁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罚中的非监禁刑罚、管制等;2、附属于短期监禁刑罚的非监禁制度、缓刑;3、刑罚以外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如免予刑事处罚、行政处分等。虽然非监禁刑只能由法院作出决定,但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非监禁刑之外,检察机关也能行使除不起诉之外的其他非刑罚处置的一些措施,其行使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公诉权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衍生了检察机关的非监禁处置权。如果案件终结于检察阶段的不起诉,那么检察机关就有权作出一些如无偿服务、社会监管措施等其它非刑罚处置措施。

  探索非监禁处置措施的种类,应提倡少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借鉴国外未成年人刑事领域的一些优秀制度和措施,以促进未成年人的矫治与回归。如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中推行和完善“转处制”,对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缓处考察制度”和“暂缓起诉”,提倡以“对维权不捕”为核心的第四种不捕形式,即对因一般犯或非较重罪行的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化的维权措施。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采用劳动赔偿令、社区服务令、家长监管令、保护观察令、限制进入令等非监禁处置措施,以进一步扩大不起诉权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适用。

  (二)刑罚非监禁化与权益保护的关系问题。

  由于非监禁化强调量刑个别化和针对性,在对犯罪裁量刑罚时可能呈现某种不平衡,表面上看似乎偏离了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和平等适用法律的理念,但是适用空间仍很大。如上海长宁区检察院的统计数据表明,按现有法律规定50% 以上的案件在判决前均可以采用非监禁措施,而实际适用率仅为20%。再以逮捕为例,在实践中应避免把逮捕等监禁刑措施作为一种刑罚的手段而致使扩大监禁措施的适用率。而据有关调查表明,几乎有80%的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被刑事犯罪拘留;公安机关对几乎80%的刑事拘留案件报请检察机关批捕,检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报请批捕案件几乎70%以上都批准。因此,要辩证地看待非监禁措施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及其适用方式,在强调非监禁措施的预防重新犯罪作用时,亦不能否定逮捕措施的威慑力对重新犯罪的消极预防作用,对于“恶少”,构成犯罪的仍然应当把羁押性强制措施作为首选,但应当适时变更为非监禁强制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宽严并举,达到最佳的预防重新犯罪的效果。

  对采用非监禁化措施可能引发的问题。在实践中,对公安机关采用取保候审直诉的案件普遍存在诉讼过程冗长的问题,平均侦查期限达10个月,过长的诉讼期限会淡化未成年人的罪错感,影响其正常的学习、生活。未成年人案件应厉行诉讼期间节约制度,要防止在法定期间内由于工作安排上的延误和暂时搁置,人为造成期间使用的不经济现象。

  (三)非监禁措施后的风险评估及社会支持问题。

  当前大多数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化原则仍呈犹豫、谨慎态度,其原因在于采用这些措施后风险太大。对此,只有建立一套合理的风险评估体系,才能解决司法机关的这种犹豫和谨慎,才能扩大非监禁措施的适用率。笔者建议,可以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目前罪行、平时的生活安排、与家庭的关系、是否使用毒品和酒精、教育与就业情况、本人及对公众的风险等方面编制一套科学的体系,以数据来定量评估适用对象的风险系数,使执法者有一个衡量的相对标准。同时,在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基础上,相应部门应建立未成年人非监禁化处理专业评估组织,淡化少年司法工作人员和机构在推行非监禁化中的办案责任。

  此外,社区帮教机构的规范化、帮教程序的前置化和帮教管理的信息化是保障非监禁措施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由于我国的社区建设还不健全,非监禁化、行刑社会化还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在此情况下,做出非监禁化处理决定的司法机关仍应当在矫治未成年犯罪人工作中继续扮演一种积极的、主导性的角色,起到社会支持系统组织者、督促者的作用,应配套建立以下措施:1、建立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罚前的综合信息评估、风险测算制度;2、强制未成年人定期汇报制度,汇报的次数、严格程度由风险评估的结论决定;3、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家访制度,并对其家庭成员作出一定的要求和帮助。

  总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是整个社会系统工程中社会改革的一部分。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力求刑罚非监禁化、轻刑化与刑罚严厉化并行不悖。对危害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对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宜借鉴恢复性司法实践,更多地适用非监禁刑或者不起诉、免除处罚,以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促进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治与回归。

  __区人民检察院团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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