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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征地过程中村民生活状况与感受调查

2007-9-11 来源:公务员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 【
心主任也说:“如果两个人都勤奋、健康的话,对于一般家庭,每个月都有1000多块的收入了,加上征地后有积蓄,一般都供得起的。如果说家里只有一个人工作几个人吃饭或人很懒之类的,那就没办法啦!”据我们调查了解: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人甚至没有人就业,现在依靠征地款生活。如果改变交纳社会保障的方式,用现有集体保留的土地增值的收益交纳社会保障费不失为一条积极的道路。
6.调查村民对做好征地工作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
征地时,政府在时间紧迫情况下,采取了“一刀切”的青苗补偿费(每亩3000元),村民的作物是政府派人强制清理的,许多农民特别是果农的损失严重,这在他们的心理上产生了不满和抗拒。还有许多村民花了近十万元的积蓄历时几年建造的房屋,突然间要拆除,心中难以割舍。另外,他们房子的补偿标准是450~~850元/平方米不等,但新房价格是1200~~1450元/平方米,他们认为自己的房子拆了但还换不来新房子,还要把“20000元/人“人头奖励”,以及按照他们房屋面积600元/平方米的补贴和征地款加进去。他们认为不合理。在我们的调查中,许多搬迁到新村的农民都反映新房子的质量存在问题。
村民的意见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村民认为某些村官不依法行政,只为自己谋私利,不但不代表村民的利益,并且还侵害村民的利益。同时,村民对这些村官的腐败表示强烈的愤怒,但也对官官相护表示无奈。
  (2).政府在征地时缺少和村民的沟通。村民认为政府在征地时单方面做主,没有给他们发言的权利。他们认为作为利益受损方,对于征地拆迁应该有知情权、发言权以及参议权。希望政府能够做一个适合农民的方案,保证弱势群体(村民)的利益不受处于强势地位的群体所损害。这两方面的落差令到他们对政府的行动不理解、同时也不谅解。他们希望自己的真实情况上达中央、下致有识之士。
   (3)有部分村民表示,他们对大学城的建设表示欢迎,但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补偿的不合理以及安置的不妥善令到他们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他们希望补偿能保障日后的生活,孩子们的教育也能继续下去。
(4)村民一直等待着15%的保留地能够落实下来。大部分村民将保留地看作是他们谋生的重要因素,一直在等待着保留地能够早日被批下来。
(5)他们认为新村的房子由于赶进度,质量没有保证,并且已经出现质量问题。赔偿款与当地实际房价不符合,他们希望能够面积相等地交换房屋,如果新村的房子较大,他们愿意按照多的面积交钱。
四、关于大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1.做好大型建设项目征地过程中的社会评价,切实防范项目社会风险
由整理出来的村民对征地拆迁的意见可以看出:村民的知情权在征地过程中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这样,即使政府有美好的愿望和措施也不能让村民理解。由此引发的误解将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很大的阻力,同时也会让基层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谋取私利。综观大学城的整个征地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我们认为在建设项目的征地过程中引入项目社会评价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般而言,建设项目,尤其是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都涉及大量的社会学问题,但长期以来在我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其成为工程和社会学学科都忽视的边缘地带。对建设项目进行社会评价研究,就是指运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对项目社会影响、利益相关群体、弱势群体等进行分析,提出减少社会影响的策略,给出与项目相关的社会政策设计。这既能拓展社会学研究的领域,也能解决长期困扰建设项目的一些难题。同时,政府在设立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时间表时,还应该深入考察项目实际情况及涉及的各方利益,考虑社会与相关群体的承受能力,为解决可能面临的尖锐矛盾预留充足的时间,研究出最有效的解决路径与方法。
2.提倡利益相关群体参与项目评估,切实加强和征地村民全过程的交流和沟通
大学城征地拆迁需要办理的手续非常多,同时还需处理镇、村委、村民各方的利益分配,这需要做许多解释、处理许多矛盾。但由于时间紧,这使得许多问题都未能充分考虑进去,遗留了许多问题。当地街道办经济管理科一位副科长感慨地说:“由于时间太紧了,青苗补偿采取一刀切(3000元每亩)的补偿方式,一些村民对此意见很大,还有其他一些遗留的问题也很难解决”,大学城征地时曾经承诺给予村民15%的保留用地,但由于需要经过许多部门的批复,加上其他原因,这些土地至今仍未有着落。许多村民对此的意见非常大,北亭村一位副主任说“政府征收了我们几千亩的土地,答应给我们15%的保留用地,但现在都还没有给。他们要求我们在规定的时间给钱,不给就弃权,我们集体给了4000多万元,现在政府也没有什么答复。”由于农民对土地的深深依赖,他们很看重15%保留土地,这其中的信息不顺畅所产生误解,也是他们和地方政府态度对立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在此提倡利益相关群体参与式项目评估,切实加强和项目的利益相关群体(这里是征地村民)全过程的交流和沟通。
3.加快土地立法进程,完善征地补偿的制度,使征地过程有序、合法地进行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标准的征地制度,这在当时有利于城市化进程,但现在也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土地投机,越权批地、化整为零批地、以权代言代法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种低标准征地是以造成大量农民失地,社会治安恶化,农民集体上访等巨大的社会效益的损失为代价的,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我们认为国家应该以土地的现有用途为标准、按照市价进行补偿,以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大学城的征地补偿是按照被征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5~12倍为标准发放的,但这并不能保证村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国家应该加快土地立法进程,改变农村土地产权混乱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是以土地的原用途为标准补偿的;《新物权法草案》虽然对征地拆迁的补偿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没有细化,在实际操作中只有指导性的作用。应该提高征地标准,同时制定《土地规划法》,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另外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和单位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投机。同时培育和管理农村地产市场中介机构,在保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推进农村地产市场化,使农村地产的交易更加透明,交易双方的地位更加平等,更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利益。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的村民认为征地过程中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如图6所示。
国家也应该对征地程序做相应的规定,一般说来,应先征询征地村民的意见,然后根据村民的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补偿方案,向村民解释说明以消除误解,再根据意见进行修改,最后实施。这样,全程实行“阳光地政”,使整个征地过程在公开、公平与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就能避免许多误解和腐败的发生。

 
图6 村民认为征地过程中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
4.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建立农民平稳退出土地的机制,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城市化的顺利进行
政府的征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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