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妇女问题
1、留守妇女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留守妇女问题的出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层的高度重视,把关注留守妇女群体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个重点。但从实际情况看,各级领导对留守妇女问题还没有进行认真地研究,没有一个解决留守妇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这也是留守妇女生产生活逐步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根据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分析,留守妇女是个越来越庞大的群体,她们将要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又是今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留守妇女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地解决,整个社会就不会和谐,还将引发出更大更多的社会问题。
党中央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摆在国家“十一五”时期发展的十大方略之首,明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对于男劳力大部或全部外出,留守妇女较多的地区来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很大的难度。主要表现在科技致富能力普遍不强与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要求不适应;思想文化水平整体偏低与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要求的不适应;民主管理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的相对薄弱与管理民主的要求的不适应。
留守妇女基本上处于家庭和社会的弱势地位。在留守妇女多的镇村,大多是老弱病残的弱势消费群体,根本没有资金投资办社会事业,更谈不上投资办企业。为发展生产服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农田水利建设、道路桥梁建设等,虽然国家和上级政府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只需要地方上出点劳动力,可是那些地方只有留守妇女算是主要劳动力,除此之外就找不到什么能出工出力的人了。没有劳动力,许多国家扶持的基础建设项目、大量的土方工程无法实施,农田中的条排沟、大小中沟渠淤塞严重,道路、桥梁改造也在一年一年的向后推迟,农业生产环境恶化,现代农业的效益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农业资源因农村劳动力不足而浪费,这些地方的农村面貌可以说得上是“山河依旧,面貌未改”。新农村建设在这些地区似乎还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美好设想。
作为一个群体,留守妇女共同承受着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上的痛苦,她们所面临的“劳动强度高,精神负担重,缺乏安全感”这三重压力,被一些人称为新的“三座大山”。留守妇女问题,也是对新时期妇女工作的新挑战。在这个特殊时期和特殊背景下,如何正视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存在,努力探索和寻找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利于解决留守妇女问题的办法,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正确评估留守妇女的问题和作用
留守妇女是近几年来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新问题,学界对这个问题还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观点认为农村留守妇女是被社会、国家边缘化的弱势群体,一般来说,这种看法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留守妇女生活本身的实际情况,繁重的农业生产与繁琐的家务劳动这双重负担往往对农村留守妇女的身体健康及个人素质的提高具有巨大的负面效应;夫妻的长期分居给农村留守妇女的精神心理及生活质量也带来了相当的消极影响,这是客观存在的,适当地揭示农村留守妇女目前在家庭和社会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当然有利于提醒全社会关注这类问题并推动对问题的妥善解决。但是笔者认为,我们不能人为地过于夸大阻碍她们发展的不利因素,更不能错误地将她们当成“拖新农村建设后腿”的“问题群体”;否则就难免会有意或无意地低估她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动性、可塑性和创造性,并容易忽视她们对改变自身生存发展境况的坚定信心和坚强毅力。
凡事皆有两重性。一方面,丈夫外出进城务工的确给留守农村的妻子们在生产和生活方面带来诸多的困难和不便,是对她们各方面能力的严峻考验和挑战;但另一方面,丈夫的离开却又在客观上赋予她们以较大的生产自主权和生活自由度,为她们摆脱种种束缚带来了大好机遇,为提升和发展自身潜能带来了巨大空间。应当看到,当前国家实施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政策及农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给丈夫外出远行的农村留守妇女的发展提供了发挥自身聪明才智的平台;而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目标,处于社会大变革时代的妇女可以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
传统的农业社会主要依靠重体力劳动,使男人比女人更加受到器重;在现代农业社会,劳动方式从单纯的体力型转向技术、智能型,女性因为有得天独厚的细致、耐心、灵巧等特点而略胜男人一筹。当前,农村留守妇女的整体素质仍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着某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克服传统偏见和自身心理惰性的消极影响,支持她们在社会变革中的自我更新,激励她们顺利实现从传统农民向现代新式农民角色的历史转变。她们就会成长为让人刮目相看的一代新型女性农民,同样也能在工业化、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作用。
3、加快相关制度建设,缩小城乡差别
前文已经指出,二元的社会结构和制度所造成的巨大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是留守妇女问题及其他许多与“三农”问题的根源之一;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妇女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缩小城乡差别。这些措施中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户口制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下,城乡就业制度应是统一的。在城乡统一就业制度的引导下,劳动力在城市和农村的边际生产率和工资率应趋于均衡。但我国的就业制度是明显城乡分割的,国家只负责城市居民的就业安排,包括下岗再就业安置和就业登记,而基本不负责农村居民的就业安排和就业登记,农村居民基本上处于自发就业状态。进城民工一般不纳入城市劳动就业管理体系,不能享受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劳动保障等待遇。这种城乡不统一的就业制度,扭曲了劳动力的价格,破坏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不利于劳动力在城乡之间优化配置。因此,要想统筹城乡发展,就必须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利用行政手段将劳动力分割为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本地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的就业管理体制,代之以统一的城乡就业制度,承认和实现劳动力的择业自由和选择工作地点的自由;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此外,还要通过立法,规定农村居民在城镇就业并落户后,在住房、参军、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取消限制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规定。
实际上,不少农民工在城市和工业生产中,经过几年、十几年时间的学习和磨砺,已经在各方面得到提高,正在走向成熟,成为城市中许多工业部门、服务部门所不可缺少的成员,有的是企业中的骨干技术、管理人员,有的甚至已经走上领导岗位,他们已经是这个城市的一员。随着《劳动法》、《职工工资管理条例》、《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农民工的劳动工时、工资也会逐渐接近城市员工的水平,加之国家对农民工问题的高度重视,城市和企业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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