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明村的管理。
文明村的管理实行“三制”:
1、年度复查制。凡命名一年以上的文明村每年都要按照标准结合年度工作进行自查,填写《文明村年度复查呈报表》与自查总结,报县文明办和所在乡镇党委。复查委托所在乡镇党委进行,县文明办实行抽查。复查后由乡镇党委向县文明委书面报告结果。省市级文明村两年复查一次。
2、逐级升级制。命名两年以上的县级文明村,在巩固成绩的基础上有新的发展,取得新的成绩,并达到所升级别的创建标准,可申报升级规划,由县文明委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
3、不搞“终身制”。为确保文明村的创建质量和声誉,不搞“终身制”。对发生否决条件(见夹委发[1996]1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的问题已经不符合标准的文明村,要酌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村称号的处理。对发生有否决条件的村,由乡镇党委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县文明委审议,结果报县委、县政府行文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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