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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职务犯罪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2006-9-16 5:24:27 来源:文秘家园 作者:佚名 点击:次 【
腐败与反腐败,是最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论者较多。职务犯罪是一切腐败现象中的典型表现和最高形态,值此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之际,笔者亦就反职务犯罪略陈管见。
  一、依法深入开展反职务犯罪工作,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或过失地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为职务犯罪,也就是我国《刑法》第八章涉及12个罪名的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涉及33个罪名的渎职犯罪和涉及7个罪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的总称。中国犯罪学研究学会副会长周振想这样给职务犯罪下定义:“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亵渎职守而实施的破坏国家管理职能,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笔者前面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主观内容和应受处罚性。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严重的腐败是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的陷阱,一旦进入这个陷阱,社会就会长期处于紊乱、停滞、低效的状态。”国情专家胡鞍钢研究认为,在90年代后期,我国各类腐败“所造成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元之间,占全年gdp总量的13.2%-16.8%”(《新华文摘》2004年第3期-《中国腐败现状的测量与腐败后果的估算》)。朝代更替,苏共解体,东欧剧变,腐败在其中的作用显而易见。历史和现实清楚地表明,腐败消除国家统一意志和前进动力,危害政党权威,腐蚀社会和国家机体,阻扰经济发展,导致社会灾难,是社会安全因素不可忽视的部分,是安放在我们生活当中最大的隐性炸弹,是激化社会矛盾、恶化干群关系、毒化社会风气的总根源。作为严重腐败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危害更是自不待言。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人民的神圣使命,是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民族伟业,依法深入开展反职务犯罪工作应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和谐社会是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主义发展目标及概念的有机统一体,涵盖了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在内的丰富而全面的内容。作为公共权力异化的职务犯罪,与社会政治体制、经济利益和思想文化方面出现的问题密不可分。还有政治权力对经济生活的非正常渗透导致的权力商品化,权力与经济利益的畸形结合,思想观念的失常,个人私欲的膨胀,生活方式的异化,情感的扭曲,所有这些,无不凸显出政治体制的弊端和思想道德的蜕变。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必须配合政治发展战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民主、法治政治、改革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以达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和谐发展。这个构建,既有应达到的静态指标,更是一个动态的构建过程。反职务犯罪,一要查处职务犯罪,二要预防职务犯罪,这不仅是一个执法行为,它同时又是一个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过程,紧随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职务犯罪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和谐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产生了大量的漏洞、摩擦和冲突,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追求最大化,给职务犯罪的蔓延以可乘之机。职务犯罪因其机会大、成本低而开始由“犹抱琵琶半遮面”向公开、由基层向机关、由个体向群体、由小范围向大范围扩散,手段也由单一向复杂转变。很多职务犯罪行为正日益被视为必要、惯常而有效的方式和现象,成为社会活动权力运作的重要方式和原则,粗暴地践踏着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交易等原则。作为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社会,要求政治体制走向民主化、法制化,只有加大反职务犯罪力度,才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制,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和规则,实现公开、正义,使各方利益得到妥善协调,才能为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提供经济体制保障。发展是硬道理,可持续发展是发展的核心。可持续发展既是和谐社会的构建目标,也是基本要求。反职务犯罪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和现实需要。笔者以为,可持续发展除了建立保证人与自然即硬环境的和谐、安定、有序、持续、协调的发展状态外,还要建立一个推动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适应经济发展的软环境。这个软环境应当包括先进的文化价值观念,体制、法制等多层面的内容,是个立体多元体系。而目前权力寻租、急功近利、严重的官僚作风、低下的行政效率、形式主义以及包括职务犯罪原因促成的不稳定社会治安等软环境,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与可持续发展的沉重负担和桎梏。和谐社会构建这个长期艰巨的进程,必然要求依法深入反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根源以及当前反职务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职务犯罪现状如何?胡锦涛同志对反腐败形势有“三个仍然”的重要判断:“现在的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胡鞍钢研究认为:“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腐败被发现的概率大约在10-20%之间,并且被发现后受法律惩处的概率也只约在6-10%之间。”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黑数,即“已经实际发生职务犯罪但司法机关未发现或未作处理的职务犯罪总数”较大已是不争的事实。
  那么,职务犯罪的根源何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公职人员犯罪心理分析》一文中认为:私有观念存在、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社会控制分化和监管制度的漏洞等社会环境因素有影响;还有四个方面的社会矛盾对公职务人员的心理影响,一是经济权力化和权力经济化,二是两种体制并存造成的矛盾叠加,三是社会分配制度缺陷,四是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正是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的原因诱发了实施职务犯罪的十种心理,即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捞了就跑的投机心晴和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
  有专家还一针见血地指出,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力的失控,如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利对权力的监控不足。国情专家胡鞍钢更进一步从腐败成本上指出,职务犯罪之所以如此严重还在于实施职务犯罪的成本过低,如实施犯罪的投入、法律处置成本、经济处罚成本、精神名誉损失、未来收益损失、道德代价等。
  2006年我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职务犯罪约4.1万余人,按黑数理论,还有大量的未被查处。我们很有必要对目前反职务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理性的分析研究。
  首先,尽管高层对职务犯罪与反职务犯罪的认识已上升到“丧失执政地位”、“自我毁灭”的高度,但高层以下仍存在对职务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和反职务犯罪的必要性、艰巨性、复杂性、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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