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仲裁?
答:仲裁亦称"公断",由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对民事、经济、劳动等争议作出裁决,第三者可以是仲裁人,也可以是仲裁机构。从仲裁法角度来说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2.哪些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答:根据《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另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3.仲裁裁决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怎样订立仲裁协议?
答: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其标准范本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5.《仲裁法》施行前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的精神,《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
6、原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已撤销,应如何处理?答:原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已撤销,由原仲裁机构所在地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原仲裁机构所在地方依法不能组建或者可以组建但未组建仲裁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7.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答: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8.哪些仲裁协议无效?
答: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9.仲裁员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
答: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主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10.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答:《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1.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是否影响仲裁协议?
答:《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2.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3.仲裁申请人应递交什么材料?
答:仲裁申请人应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案件有关材料。
14.仲裁申请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答:《仲裁法》第23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载明: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5.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仲裁申请?
答: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能否委托律师或代理人? 答:能,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17.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怎么办?
答: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但是,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18.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答: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19.怎样组成仲裁庭?
答: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庭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0.仲裁员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回避?
答:仲裁员在下列情况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也 有权对仲裁员的上述情况提供回避申请。
21.如何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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