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便民原则加强制度化参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参与机制。因此首先要建立和健全制度化参与渠道。即建立广大农民政治参与和经济参与的制度渠道,从制度上保证国家决策代表和反映8亿农民的利益。这包括在制度上使他们充分享有公共事务信息知情权、经济利益表达权、政活民主参与权、财政分配决策权,以及享有国家宪法明文规定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公民权。应明文规定相应的权利和预算投票权。从而使农民政治参与摆脱先前的无知和无序,走上制度化参与的规范渠道。
其次,制度化参与要遵循便民原则。因时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制度化参与渠道;理顺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集思广益,动员广大村民参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件的讨论、决策,上下一心,共同把村务工作落实搞好。同时,要尊重实践,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将制度化条款的原则性与因时因地灵活性有机结合,与时俱进,锐意开拓,创造性地推进村民自治的进程。
4、加强基层政权依法行政,建立村级人才库。“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乡村干部手中掌握的也是一种公共权力,因此应明确其边界,使其不逾矩。这个边界只能是村民利益,村干部的一切公共行为都应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的尺度。当然,最强有力的制约是法律制度约束,在实践中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例如,法律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代表来推选,然后由法定程序进行选举,而不应当由上级政府任命;若村委会成员不能真正对民负责、为民服务,村民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同时,村民自治不是无政府主义,故基层政权也不能放任村民自治中出现的问题,不能离开党的领导,这就要求基层国家政权要依法行政并有较高的行政能力和水平。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农村文化发展也不平衡,各地民俗文化差异较大,在推行村民自治中要注意这种不平衡性和差异性。各地方应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总的原则,具体立法要有可操作性,以有利于基层政权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减少具体工作中的冲突。
另外,建立村级人才库,把村中德才兼备之士集中起来,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良策。因为人才库既可以起到村庄治理智囊的作用,又便于村民从库中推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而且,有一定的人才储备,也可以对在任的村委会成员形成一种压力,促使他们勤政不息。
一切的约束都是外在的,而村干部自身则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总之,村民自治是以村民的政治自觉为前提的,是以村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为条件的。只有村民们普遍地具有政治自觉和政治参与能力与水平,才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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