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与村委会存在着“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这种协助,如果是自愿的,基于特定的契约的,那么村民委员会就不是基层人民政府的下级单位。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极有可能是强制性的 ③。 实践中,村委会必须完成乡镇政府下达的各项指标;同时,由于我国农村现行的是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所以村干部不属于国家财政支出的对象范畴,村干部的工资只能来源于农村税费和提留款,往往数目不高,因而存在着村干部从乡镇政府领取补助的状况。因而,村干部在精力投入上往往放在乡镇政府布置的任务上。而对这些任务完成状况的考核与评价都是由乡镇政府进行。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该村的村干部的去留有时是由乡镇政府决定的,村民们只是在“干部已定”后,机械地履行选举或罢免的程序而已,这些形式的功能仅仅是为了既定的结果提供“合法性”的依据。
鉴于村干部日常工作开展重心、经济收益与乡镇政府有着一定的联系,笔者认为,乡镇政府能够也应当给予村干部绩效科学的评估。但在调查中所显示的状况并非如此。我们了解到, 村干部考核的主要方式是乡镇政府派遣干部与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代表座谈,了解村干部工作状况。村民代表由普通农民组成,每十户推选一名。在我们所走访的农民中,有两位社员代表和一位村干部也就这一问题与我们进行了交流。一位村民代表说,他并没有参与到重大事务的讨论中,而对村干部的考核,自己并没有多大影响力。而从受访干部口中,我们更是了解到,一些知识水平低下,接受新事物能力差的村干部,并没有因为考核而“出局”,往往出现乡镇政府与村干部关系密切则考核“虚设”的状况 。并且,所谓的考核并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或程序,很难产生实际影响。
1、 村级干部对自身工作的认识与评价
村干部绩效评估的直接对象是村委会、村党支部主要成员的工作效果。村级干部自身的素质则是考评对象——村干部工作投入产出状况的基础。调查中,与一些农民的认识相呼应的是,大约30%的村级干部将其自身定位为“税收干部”,目前仍徘徊在免税后的职业失落感、面对“新农村建设”宏大任务的消极畏难情绪中。所有受访干部均强调其工作的难度之大,并且正在继续增大。究其困境,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
1)村庄基础与村级干部的能力施展
村级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工作信心极大地决定于村庄基础。村干部的素质是一种较为软性的因素,受到的现实影响因素较多,例如,一些村庄地理位置相对偏僻、资源不丰富、村民思想保守,在短时间内发展并不容易,即对村级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而不能单纯地对村干部素质进行静态的评判,而是需要当地农村建设的实际环境中考察其投入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农民需求,促进农村发展。在很多村中,现在广泛提倡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村干部招商引资”的行动显然不可能立时得到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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