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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村级领导干部工作现状调查报告(下)

2007-6-12 来源:公务员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 【

2、村民与民主选举

1)农民们支持直接选举模式,但认为现时的直选,并没有为农村的发展挑选出真正的“领头羊”。此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村干部不能带领大家发家致富”。在走访中,许多农民对选举表现出淡漠的态度,认为“选与不选都一样”。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农村社会宗族式的特点,造成了拉选票、“熟人热”等现象的产生;加之几千年的“官本位”传统思想在短时间内难以扭转,农民自身权力意识尚未被广泛唤醒,因此往往肯为一些小恩小惠放弃自主选举权,放弃表达自我想法、实现自身权利的途径,使得直选失去了应有的效用。

2)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东北地区的浓厚的“人情文化”尚还存在,但大多数村庄处于 “以宗族和信仰为基础的人际联系正在解体,而以社会分层为基础的人际联系未能建立起来”的阶段,可以将这种因为村民原子化所产生的无序村庄称为缺乏社会关联的村庄 ② 。村干部的家族系村中“大家族”的情况占30%左右,但即使是那些拥有“家族势力”先天资源的村干部,在工作中也没有明显的便利优势——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农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人情”决定一切的意识层次,其关注重点转移到了工作实绩和自身维权上,已然初见村民由选“好人”到选“强人”当干部的趋势。

二、村级干部的工作现状——评价与期望

(一)村级干部的工作现状

我国的村民自治是8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民主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基层管理模式与直接民主制度。它对中国的基层民主政治与人权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在村民自治中,作为农村经济政治最底层、最具体的管理者,村干部作用的发挥,管理效率的高低,往往对基层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本次调查中,笔者着眼于东北地区农村,力图对现时的村级干部绩效评估状况的可行性、完备性有了一定认识;作为实际的调查分析,亦希望这些思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村民对村级干部工作的认识

1)村民对村级干部基本职能履行的满意程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开始就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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