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速发展山区县域民营经济的对策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彻底打破思想上和行为上的禁锢
贫困山区县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及“个体私营企业主也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等论述的深刻含义,真正从姓“社”姓“资”的误区中走出来,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从现实情况出发,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实行“不看成分,看发展”、“不看性质,看贡献”的政策,要象对待国有、外资企业那样一视同仁、一律平等。要做到:工作上“放手”,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放开手脚发展,形成与其他经济成分竞相发展的局面;机制上“放活”,立足于创新,着力于搞活,以灵活的机制激发主体创业,以创新的手段增强其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发展上“放胆”,鼓励民营企业家敢试、敢冒、敢闯,以发展论英雄,以实绩论高低,从而促进私营经济加快发展,扩张规模,提高效益。
(二)建立健全法律保障机制,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民营企业的产权,个人的私有财产需要法律来保护,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需要法制来规范。因此,山区县要进一步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强化执法刚性,加强民营企业的保护工作,使民营企业家吃上“定心丸”,安心大胆创业。同时要坚决清理、废止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及规章、政策,抓紧时间制定保护民营企业的条例,尽快出台引导和约束民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文件。要落实执法责任,明确执法部门及政府各职能部门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的职责。对向民营企业敲诈勒索、乱收费、乱罚款、强买强卖及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人和事,必须坚决及时地追究处理,切实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三)金融部门要积极开办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各种贷款业务
金融部门应加大改革力度,完善借贷机制,切实解决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是建立专门以山区县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在原有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中小企业信贷部的基础上成立专门银行或赋予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新的职能,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二是金融部门通过适当方式放宽民营企业贷款的抵押条件。可实行无形资产,动产资产抵押贷款,允许企业以信用、品牌贷款抵押等,降低申贷“门槛”。三是对山区县银行、信用社要适当放宽信贷政策,扩大授信额度并简化贷款手续,以满足山区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四)发挥财税部门职能作用,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贫困山区县财税部门要从重国有轻民营的观念上转变过来,要按照“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域,不分隶属关系”的原则,在开放投资领域、政府专项资金扶持及提供各种服务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一是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上要不分国有还是民营,只要投入的目标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就要大力扶持其发展,使民营企业享受到国有企业的扶持待遇。二是建立财政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山区县财政虽然是“保吃饭”的财政,但也要立足“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山区县域民营经济的发展,培植壮大财源。每年可从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县级预算外资金和回收的本级原发放生产周转金中按百分比提取部分资金,作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和担保贷款等。
三是制定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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