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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办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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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办法的思考
作者:佚名   收集:文秘家园   阅览:   更新:2007-10-11  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原作者    
文章标题:建立和完善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办法的思考
 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与选任是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如实评价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干部推荐是否民主、干部考察是否准确、干部选举是否公正,对于合理地调整和使用干部,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确保党的组织路线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推进干部选任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进程及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其中,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是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中的重中之重。本文就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为重点作了一点粗浅的思考。     一、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关于差额推荐、差额考察     实行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干部考察的质量,为准确选拔干部、优化选人用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滋生了一些不正之风。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实行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考察前先让群众知晓,考察组进驻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进行民主推荐,这就给一些别有用心的干部有了可乘之机,采用一些非法手段拉“推荐票”。有一些借考察预告的机会,搞串通,编造一些所谓材料,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给考察对象造成了心理创伤,也为组织部门考察干部增加了难度。实事求是地讲,民主推荐中参加推荐的大多是被推荐人员的同级或下级,存在较紧密的利益关联或利害关系,投“感情”票、“关系”票、“利益”票的情况较多,群众参与结果的客观真实性确实差一些。实行干部差额考察、差额推荐制,主要目的是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但这种“民主失真”现象却很不利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⑵增加了干部的心理和工作压力。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后,凡是符合提拔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干部,被预告的心情好一些,没有被预告的心情差一些,预告后没有得到提拔使用,心情又差一些。同一干部,第一次被预告动力大于压力,第二次被预告压力大于动力,第三次被预告只剩下了压力。在这方面,虽然大多数干部有正确的认识,但受周围环境的影响,群众的议论,都或多或少有些不正常的心态。实行差额考察,同一职位,最多只能选择一人,容易挫伤一些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往往是提拔了一个干部,却给另一个干部造成心理和工作压力。同时,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也给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带来了一些思想波动,群众议论纷纷,这个人过不了多久就要被提拔走了,他安排的工作可拖一拖,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老好人”思想。实行干部差额考察、差额推荐,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是扩大了,但也给一些“老好人”带来了实惠,往往是那些工作上不敢抓、不敢管,与群众关系融洽的“老好人”容易过“群众关”,被推荐出来,列为考察预告对象;而那些工作敢抓敢干,敢于得罪人,实绩突出的干部,不容易被推荐出来,也不好过“群众关”。一些干部担心这样会削弱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影响组织用人的决心。事业心强,敢说敢干的干部,群众不理解、意见多,助长了一些干部和“老好人”思想。       ⑷信访匿名多,调查核实难度大。尽管考察预告时,明确要求来电来信要署真实姓名,但收到的来电来信大多是匿名的,这样不仅使一些反映的问题难以查证,也使有些查证的结果无从反馈,降低了工作的透明度。就是这些匿名反映的问题大多都是盲目反映的,线索不明,无从查证,有些虽有一定的可信度,但比较笼统,缺乏详细材料和事实依据,对这些问题,不查无法给被考察人一个明白,给群众一个交代,查又的确无从查起。同时,还存在个别人员借干部考察预告之机,诬告陷害,徇私报复,有些甚至冒用他人名义反映问题,更难查证。信访反映有实质性问题大多是经济问题,组织部门的干部大多熟悉党务工作,对经济工作普遍不熟悉,精力和人力有限,缺乏充足的时间和必要的手段,难以保证调查核实的需要。在调查中为尽量减少负面影响,范围往往比较谨慎、有限,特别是对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调查核实时是慎之又慎,这样有些问题就更难调查了解清楚了。     2、关于差额选举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是搞好差额选举的三条根本原则,也是使差额选举体现“三个代表”要求的根本保证。依法实行差额选举,必须把这三项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但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与这三条根本原则相背离的现象:     (1)选举流于形式。选举不能走形式、摆样子、图省事、怕麻烦,更不能采取敷衍、漠视的态度。现在一些地方对差额选举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不够准确。主要表现在正职选举上,不管提不提其他候选人,正职都搞等额选举。按照法律的规定,正职选举只要依法提出差额,就必须进行差额选举,不能采取种种办法搞等额选举。只是作为例外情况,即提名只有一人时“也可以等额选举”。将例外变成一般,应当说是有违法律初衷的。     (2)选举过程中的随意性。选举要重程序。没有一定的程序,民主就无从体现。要把发扬民主贯穿于整个选举过程,不允许随意简化或取消民主程序,更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少数人包办代替。差额选举的立法原意绝不是愿意差额就差额,愿意等额就等额,而是差额选举是原则,是一般规定,等额选举只是在一定条件下的特殊规定。在副职选举上,差额采取的大都是最低数,具体差额数必须根据应选人数的多少确定。应选人数多的,差额数应当多些,应选人数少的,差额数应当少些,不能一律规定为最低差额数。实践中比较普遍存在的副职领导人员候选人数一般只比应选人数多一人的现象,使得法律“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使得法律规定的差额幅度没有实际意义。     (3)选举中的“暗箱操作”现象。要扩大党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现象。在差额选举中,事实上存在着一种“陪选”的情况。为了保证某些候选人的当选,有的地方“酝酿”出条件明显低于这些候选人的“弱差额人”进行“陪选”。个别地方甚至出现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在选举时得“零票”的事情。这背离了立法本意,妨碍了党员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必须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法律有关差额选举的规定,防止在这个问题上出现违背立法者初衷的现象,不允许打“擦边球”,对故意违法的行为要采取坚决的措施加以处理。 二、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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