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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和完善领导干部辞职制的实践与思考

2007-9-12 7:46:07 来源:公务员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 【
文章标题:关于实行和完善领导干部辞职制的实践与思考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管理机制,推进领导班子的勤政廉政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进取意识和自律意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自2002年以来,我县对领导干部辞职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至今共有7名领导干部辞职,28名领导干部被扣分(我们规定三年内扣满7分者必须辞职),在干部群众中引起较大反响。 一、主要做法 (一)制定标准,使辞职制实行有一个客观的依据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首先要制定一个客观标准。为此,我县于2002年制定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有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水平、党风廉政建设、群众公认度、身体健康等五个方面25种情形之一的,不适应、不胜任、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辞职。我们在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细化辞职认定标准,明确辞职情形的同时,还推出了辞职扣分办法,规定领导干部有23种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的,按规定档次扣1—3分,三年内累计扣分达到7分的,应当辞职。 (二)把好环节,使辞职制实行做到科学规范操作 辞职制政策性、敏感性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切实把好以下五个环节。一是把好事实核实环节。对拟辞职对象或扣分对象,反复听情况,仔细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增强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把好酝酿环节。在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核实小组、组织部部务会议、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对拟辞职对象或扣分对象逐级进行酝酿。三是把好决定环节。根据酝酿情况,列出拟辞职对象或扣分对象及理由,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县委常委会在讨论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在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四是把好谈话环节。组织作出处理决定后,由部领导找辞职对象或扣分对象逐一进行谈话。谈话中对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既肯定其成绩,又指出其不足;既对干部进行鼓励,又缓解干部的消极情绪。五是把好跟踪管理环节。建立回访制度,形成相关档案。部领导定期找辞职对象或扣分对象谈话,了解他们内心思想,做好教育提高工作;辞职对象或扣分对象所在党组织认真配合做好思想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在干部考核中,着重考核被辞职对象或扣分对象的整改情况。 (三)拓展渠道,为辞职制实行提供多种途径 为确保辞职制的实行,我们十分注重拓展信息收集渠道。一是做好年度、届中、届末考核工作。去年,我县相继制定出台了镇乡、街道和县级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绩考核办法,初步建立起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同时,我们还建立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结合年度、届中、届末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需在考核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由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民主评议。二是从平时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关情况。如通过对群众举报电话和信访件的核实,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三是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的有关配套制度。建立干部监督联系通报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互相通报情况。抓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建立巡视工作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实行的领导干部辞职制,对进一步建立完善领导干部正常退出机制,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以及强化干部的监督管理和优化干部资源配置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今后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一)一些干部群众思想观念还存在偏差 实行辞职制的理想条件是领导干部有很强的自觉性,在出现过失、过错时能深感自责,并主动提出辞职。然而,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官本位意识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官升则荣、官降则辱的旧观念还有较大市场。许多人往往把职务升降、权力大小作为衡量干部成功与否的标志,有的甚至对辞职的干部另眼相看。领导干部辞职后,往往还会遇到职务待遇下降等问题。考虑这样的现实情况,有的领导干部不想辞职、不愿辞职。群众的思想观念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辞职制的实行,领导干部思想认识更是直接左右着个人的辞职行为。应当说,经过这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干部的“官”念有所转变,大多数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对辞职制表示理解和赞同。但是一旦改革真正落到自己头上,不少领导干部还是有想法。有的认为“辛辛苦苦了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到现在还拿我开刀”。正因为如此,导致有些干部难以心平气和地辞职退出。目前,绝大多数的辞职行为是辞职者在组织的引导、外部压力的推动之下作出的。 (二)辞职的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辞职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从其内在要求来说,需要制定完善的各种辞职类型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理由如下:第一,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有关行为进行准确认定,作出恰当处理,避免责任追究过程中出现重咎轻责、轻咎重责的情况。第二,有利于领导干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评价。制定辞职的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领导干部尽职尽责、自重自警。事后也能使领导干部对失职行为进行“对号入座”,作出合理的自我评价,形成“不辞职不行”的心理准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阻力。第三,有利于群众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形成舆论力量,推动领导干部辞职退出。 从目前各地的做法来看,实行辞职制在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方面还存在不够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自愿辞职、责令辞职的内涵和外延不明晰,在实践中不容易区分彼此的适用情形。多数地方采用列举自愿辞职或责令辞职的各种情形,但没有对自愿辞职、责令辞职的内涵和外延作进一步明确。比如,自愿辞职中的“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到底指哪些原因,责令辞职中的“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到底指哪些方面“不再适合”,两者的适用情形又是什么?二是定性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比较难把握。例如,怎样的损失方可称为“重大损失”?怎样的影响才算是“恶劣影响”?对于这些事关领导干部“进退”的定性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好分寸。 (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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