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党支部与村委会职权关系问题的调研报告
——(陈开龙)
2003年以来,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狠抓基层组织建设,基层干部和广大党员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农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为我乡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为实现全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奋斗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自2004年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后,我乡农村基层组织整体情况比较好,组织健全,队伍较整齐,大部分村支两委会关系融洽,能根据各自的职权履行职责,不大包大揽,不互相扯皮,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但仍然存一些问题,还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 村支两委职权关系现状
我乡在2004年并村后,成立7个村党支部,7个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共有党员235名,村民委员会共有12510人。村党支部配备职数为3人,村委会配备职数为5人。
从我乡运行“村为主”工作的情况来看,村支两委领导班子是协调的,一致的。其现状表现为:从表面体上看,村支两委关系融洽、工作协调。
二、存在突出问题
村支两委职权关系问题,从深层次上分析,却不是我们从表面上看得出的,应该是比较错综复杂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分析:
1、村支两委的地位。村党支部在村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不用质疑的,有关法律、《条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的主体组织,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在实际工作中,村党支部在各类村级组织中居于绝对的领导地位;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之下,负责村务日常管理工作。
2、职责和权力。村党支部在村级组织中具有权威性。村党支部对其他“四种”组织(村委会、团支部、民兵边、妇代会)在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上给予领导,除承担《党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外,绝大多数村支书都直接分管村里日常工作事务,村中大事一般由支部书记最终定夺。虽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任主持,但从各村的《村民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上看,会议的主持人大都是村党支部书记。在实行“村账托管”前,村财务由支部书记签字,少部分由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共同签字,个别的村由村主任签字。实行“村账托管”后,大部分村级财务审批人又是村支部书记,显然,村委会主任在村级事务活动中跳不起主角,处于被动状态。
3、活跃程度。由于明确了村党支部在村级各种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使得村党支部无条件成为村级组织中最活跃的组织,村委会充其量只能算第二,其他组织次之。
4、兼职表现。我乡2004年并村及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后,为节约村干部报酬,缩小村级班子村配备职数,村委会成员中有80%以上兼任党支部委员。村级成立的各种机构,大部分都由村支书、村主任兼任组长或副组长。
5、升迁方向。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村干部的升迁方向是:村主任、支部委员——村支书,村委会委员——村主任。
综上所述,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各自在村中所处的地位是比较清晰的,村党支部在村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其处在村级权力结构的权威位置是不可撼动的。从构成上看,村党支部与村委会重叠的,村委会成员中有80%以上兼任党支部委员。实际上,村支两委之间职权关系问题,归根结蒂就存在于村支书与村主任之间。因此,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其实质就是村支书与村主任之间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村支书与村主任之间的职权关系问题,构成了村级工作中很多矛盾中的一个主要矛盾。在这一矛盾当中,村支书又构成了矛盾的主要方面。二者间的职权关系问题往往表现在不是村主任的夺权,而是村支书的越权、揽权,即村支书行使了他本不该行使的职权。有的村支书控制财权,公章随身携带,变公章为“私章”;有的村支书重大事务搞“一刀切”、“管事”。从村级组织工作成绩上看,凡是村支书在工作中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遇事同大家商量,决策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调动其他村组干部积、群众极性的,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就比较融洽;反之,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就比较紧张。
二、村支两委职权关系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历史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党管一切作用特征比较突出,村支书与大队长(相当于现在的村主任)排行就是老大、老二,两者之间关系还算可以。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随着生产队的解体和村委会的建立,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开始出现不和谐音符;随着“村为主”、村民自治后,两者之间的矛盾日趋显现。因此,村支两委的职权关系问题,与历史原因分不开。
2、村民无权自治问题。《党章》中明确规定了一条组织原则,即“下级服从上级”。这一原则被延伸在基层政权组织中,群众就作为政权落实和主体,而村级组织要承担起各项繁重的工作任务,只有依靠群众,而群众无能力自发展,只有依靠上级组织的指令,上级组织为完成任务,将各种工作内容细化、分解到村级,实行量化考核,村级组织承担相当大的压力,受“村民自制”法制化的约束,根据村民自治有关规定,上级政府不干预村级各项事务,由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上级政府可以做到这一点,不干预村委会自我发展,但对村支部是绝对领导,村支部又通过其在村委会中的权威地位,领导村委会开展工作,成了实际意义上的绝对领导。又如,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能够体现民主的选举实质上微乎其微,村委领导班子的选举产生,村党支部负有领导责任,而村支部又不能违背上级组织的意图,大多是为了实现组织意图,而不是人民意愿。在这一问题上,村支部却成了“替罪羊”,村委领导班子组织上间接任命的,群众心里不服,但又不敢表露,引发村委在施政过程中的不顺利,村委不勘重负,完不成任务,村支部可能会强行施政,会引发村支两委的关系。
3、认识误区。在具体的工作中,不知是上级组织对支部工作成绩的渲染,还是强调支部在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中的作用,评优评先总以支部为先,造成群众世界观认识的错觉,村工作的好坏,应该归功于谁?是群众还是领导班子?还是班子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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