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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两委干部培训班讲话(村(居)两委关系的现状的调研报告)

2007-5-8 来源:公务员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 【
须达到“两委”班子成员总数的80%以上。研究的事项,必须有2/3以上与会人员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不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村务则必须先由村委会商议,拿出初步意见,再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实行党支部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才能付诸实施。对重大村务特别是重大项目招投标,还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行阳光下操作,避免由于暗箱操作引起两委关系不协调情况发生。

 “两委”工作报告制度。村民委员会对要提交“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正在实施中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定期向党支部请示汇报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请示汇报。村党支部每季度也应该由书记或副书记向村民委员会通报一次党支部工作情况。村委会要定期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年中和年底分别作一次半年和年度总结报告;如遇到涉及全村发展和村民利益的重要工作,随时向党支部请示报告。

“两委”协调沟通制度。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要加强工作和人员思想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报告工作情况,共同分析研究村民自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书记和主任以及两委班子其他成员之间,都要经常谈心,交换意见;尤其是在重大问题处理前,书记和主任要首先达成一致,然后才交“两委”联席会议讨论。

(二)监督管理制度。

财务监督制度。要健全村民理财小组,监督小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财务审批要纠正“一支笔”审批的弊端,建立凭制度审批制度,小额支出可由村理财小组审查、村主任签字批准;大额财务(包括各类工程发包、承包,各种固定资产的变卖、购置)应严格履行村务议事、决策程序,凭会议(两委会联席会议支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定制度审批。要坚持和完善村级会计代理、村财镇审制度,实行制度、审核、记帐、公开、建档的“五统一”;要深化村务公开制度,从机制上保障村干部有“公心”,群众能“放心”。

人事监督制度。应建立村干部工作评价机制,实现对干部考核的公开、公正、公平。要建立村干部述职制度,村干部要定期向全体党员或村民代表述职,由党员群众对村干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与党支部定期讲评干部,与抓好村务公开制度,与村干部报酬紧密挂钩;对不服从领导,表现不好,闹不团结,工作失职,效率低下的村干部,要在民主评议基础上,由党支部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政府同意后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直到依法予以罢免。

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要求真求实,不留死角。要从只公开办事结果到注重公开工作计划、办事进程、存在问题及群众意见、建议上来,促进村务工作的民主化。要实行村干部年度、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由区、镇(街)有关部门共同统一组织实施,村民理财小组配合,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不按程序办事,造成工作失误、带来重大损失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追究其责任,视情况向镇党委提出处理意见,直至依法罢免其职务。是党员的,依据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议事决策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策的内容和党支部大会讨论决策的内容,其决策主体分别是党支部委员和全体党员。村级党务工作决策,由支部委员会召集,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主要决策程序是会前准备、统计人数、正式开会、开展讨论、形成决定;党支部大会讨论的议题形成决定时,必须提交与会党员表决,通过后决议方可生效。村务类决策内容分为村级重大事务和村级一般事务,其决策主体分别是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和“两委会”成员。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可以按先党内后党外的要求,由村党支部受理议案,村“两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再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将党内形成的意见提前告之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现在,我区已经推行村务决策民主听证制度,这一制度更加有利于发扬民主,维护村民民主权利,应该加快普及和完善。村级一般事务的决策,由党支部研究后,提交“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务类由党支部委员按分工抓好落实。村级重大事务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或民主听证决定后,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级一般事务在“两委会”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后,由“两委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须向党支部书记汇报,并召开联席会议重新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擅自更改或不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或经民主听证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改动。

关于议事决策,我想,在议事决策过程中,应该特别重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因为,分析种种两委不协调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来可不论,加速这种关系紧张的直接原因是两委成员“争”出来的,争的是“谁能够代表村民”、“谁对村里的事有决定权”……争的是“谁来当这个家”。长期以来,村主要干部是“当家人”的观点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报刊杂志、领导讲话以及一些调研文章,也往往习惯以“当家人”的角色来分析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这一现象说明,很多同志都潜意识地认为村里的事情应该由精英、由能人来当家作主。如果把这个问题再作深入一些思考,就会知道其实这种现象和这种想法都是片面的,有违《宪法》和《村组法》的根本精神。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理论上讲,所有的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在村(居)也是一样,党支部和村委会应该也是为村民服务的,不应该为个人利益当“官”,真正能对村(居)事务作主的是全体村民,而不是少数干部。而人们的认识往往容易忽略“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最本质的要义,反而把自身的利益建立在手中的权力之上,腐败就是这么产生的。有的村(居)两委主要领导常常以“当家人”自居,把自身的权利与村民利益、村庄利益等同起来。正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能通过手中的权力得到实现,才引起了争夺这些有限权力的过程,才导致了两委关系的紧张。所以,我认为,要解决两委关系紧张就必须制止两委争权,限制两委成员手中的权力,真正让村民自己当家作主。就要由依靠“能人、精英自治”向依靠“村民、代表自治”转变。作为两委成员,你的思维定式也要从“为民作主”向“让民作主”转变。因为,村民自治的本质是“村民当家作主”,遗憾的是,让村民当家作主——这样一个观念,往往是对立着的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双方最缺乏的观念。其症结是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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