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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区农民工犯罪问题调查

2007-4-28 来源:公务员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 【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打工谋生。他们为城市作出特殊贡献的同时,由他们滋生出的犯罪问题也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伴生物,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不和谐的声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发现农民工犯罪的现状,对农民工犯罪问题作理性探究,近来我们笔者对在黔东南州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接受法律援助的农民工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调查主要采取了随中心指派律师参加庭审、翻阅案卷、查看统计报表等方法进行。
  统计显示农民工犯罪问题近几年来呈现居高不下的局面:2000年至2005年,XX市城区被判决有罪案犯1189人,其中农民犯罪人数为606人,农民工犯罪人数为243人,农民工犯罪人数占农民犯罪人数的比率为40.1%,各年所占比率分别为39.37%、39.62%、40.49%、41.51%。犯罪农民工中,外来人员犯罪为62人,占比25.51%。研究农民工犯罪的特点、成因,并由此提出缓解高犯罪率的现状显得非常重要。
  透过上述刑事审判案件的情况分析,农民工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中青年犯罪者居多。从农村出来打工的农民超过95%是中青年,留在家乡种田的大多是老人、妇女,这一比率同样也反映到农民工犯罪上。上述法院所判的243名农民工犯罪人员中,平均年龄为29岁,其中30岁以下的204人,占总人数的 83.95%。
  二是文化水平普通偏低。农民工犯罪人员中,文盲、小学文化、初中文化的人员较多,其中绝大多数初中尚未毕业。上述243人中,文盲14人,小学文化75 人,初中文化154人,有很多人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就来到城市打工。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导致职业技能差,谋生能力弱,农民工大多集中在对职业技能没什么特殊要求的服务业和建筑业两大领域,犯罪频发区也集中在这两大领域。
  三是法律意识普遍不强、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犯罪的农民工大多数人的文化层次不高,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又特别少,因而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甚至缺少必备的法律常识,往往实施了犯罪行为还不知道已构成犯罪。
  四是就业情况不稳定的比例高。上述243人中,没有工作的为189人,占77.78%,而涉案人员中有失业经历的也达八成之多。
  五是有前科的占据一定比例。上述243人中,累犯44人,曾受过劳动教养的18人,还一部分人受过不同程度的治安处罚。这些人流动性强,再次犯罪率高,受过法律处罚不久又到别地重新犯罪,屡罚屡犯,有的甚至刚刑满释放就在服刑地重操旧业而犯罪。
  六是犯罪类型以侵财性案件为主。上述243人中,犯盗窃罪的187人,犯抢劫罪的19人,犯抢夺罪的8人,犯诈骗罪的5人,占90.12%.其它犯罪主要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七是犯罪具有群体性特征。很少有农民单独出来打工的,聚在一起往往的都是同村、同乡、同县人,在一个工地上的民工一般都操着同种乡音。在上述农民工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来自一个地区的占案件总数的74%,他们或为邻居,或为亲戚,有的甚至是父子、兄弟。
  农民工犯罪居高不下,正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人开始认真地思考引发这一问题的原因,观点颇多,理由各异。通过调查发现,导致农民工高犯罪率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造成社会地位的落差,使部分农民工产生失衡心理成为引发犯罪的基本原因。“起得比鸡还早,睡得比猫还晚,干得比驴还累,吃得比猪还差。”这是不少文章对中国农民工生活状况的“经典”描写。据有关统计,7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600元以下,20%左右月收入在600-800 元之间,只有少数能拿到千元以上的工资。农民工衣着一般都极为简朴甚至粗陋,他们大多挤住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或各种建筑废料搭建的棚屋内,采光、通风条件较差,潮湿、蚊蝇滋生,往往成为城市中的卫生死角。农贸市场的低档菜和街边餐饮的主要顾客也以农民工居多。在没有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不少农民工实质上沦为城市新的贫困和弱势群体。与此相反的是,农民工出门打工前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抱着发财梦想的高期望值而来,但进入城市后却面临着生存境遇艰难、生活环境恶劣的残酷现实,再加上近年来人与人之间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二者对比之下不少农民工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失衡。一些农民工既羡慕他人出手阔绰的生活,又无法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大富大贵,于是就将他们快速致富的梦想寄托在违法或犯罪手段上。
  二是文化生活单调成为引发犯罪的重要原因。在城市生活的成本比较高,而农民工的收入普遍较低,加上其自己的文化素养缺失,造成农民工文化生活粗陋甚至空白。而随着高校的连续扩招使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在农村形成了新的“读书无用论”,使不少农民子弟未读完初中,就走上了进城打工的道路。这部分人本身文化素质低,又未经受社会风浪,法制观念淡薄,精神空虚,头脑简单,抵抗能力差。进入城里打工后,这些人难以找到技术性工种,往往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工作,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劳动时间较长,休闲时间很少,长年累月重复“干活-吃饭-睡觉”单调生活,基本上没有什么业余文化生活,很少通过报纸或电视接受法制教育。即使有一点空闲,也通过打牌赌博、看黄色录像或书刊等方式来打发时间。腐朽没落的文化思想也乘虚而入,他们禁不住诱惑,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伤害等犯罪,闯入法律的禁区。
  三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成为引发犯罪的直接原因。由于盲目流动,农民工就业形势严峻,通常情况下劳动力市场资方或工头占有优势,处于“买方市场”状态。资方或工头往往利用有利地位无故拖欠、苛扣农民工工资,甚至根本不予兑现,再加上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和相应救济手段很不完善,恶化了农民工的生存条件,在农民工基本生计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很容易诱发犯罪。
  四是法律调控手段不力成为引发犯罪的关键原因。目前,应付社会犯罪的专门机构普遍力量不足,经费不充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计划经济解体后,原有的社会组织体系和职能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矛盾的调控更多地依靠司法部门,而现实中法律调控机构能力的不足自然为铤而走险的农民工犯罪提供了冒险一试的环境。不少人指出,我们执法工作者在处理农民违法犯罪行为时的简单做法和歧视态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工求助公共部门的欲望,增加了农民工对公共部门乃至社会的不信任感。社会大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和配套措施尚不完备,应有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此外,我国尚未像法制发达国家那样建立即时解决纠纷的小额诉讼制,对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障碍,导致一些人依赖于暴力手段解决诸如拖欠工资之类的民事纠纷,甚至引发犯罪。
  解决和遏制农民工犯罪问题,从根本上而言,依赖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使农民工正常融入社会都市生活。此外,还要因势利导,积极帮助广大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积极教育、引导农民通过诚实劳动走向富裕。但就目前农民工的高发案率出发,应当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采取一些对策,有效遏制农民工犯罪现象。
  一是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社会大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利用普遍存在的民调网络,对及时、经济、有效化解、处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对基层民众间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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